消费者超市被打伤

发布时间:2021-03-03 02:24:15


  2008年3月16日上午,柴先生和妻子一起去海曙区某超市购物,买面包时发现面包是3月6日生产的,柴先生说了句“生产时间太长,我们不要买了”,服务员过来说,面包是3月16号当天生产的,不是3月6号,随后双方就生产日期发生了争执,进而扭打起来,这时附近又过来三个服务员帮忙,柴先生被打趴在地。后经120急救,柴先生被送往市第一医院,经诊断为右睾丸外伤、睾丸破裂伴血肿。事后胡女士受丈夫委托多次与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超市负主要责任,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超市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点评:《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执,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把消费者打伤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消费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