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被打伤 投诉旅行社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0-01-16 23:44:15


  近日,鹿城区消保委受理了市区叶先生的投诉。叶先生称:2009年4月23日与妻子在参加市区某旅行社组织的天台龙穿大峡谷琼台仙谷一日游活动,在当日下午4时许完成了所有旅游项目乘坐温州中旅大巴车启程回温的过程中,导游陈小姐称有个别旅客提出参加天台国清寺旅游的建议,征求全体旅客的同意。由于其夫妻俩急于回程,遂对该提议提出否决。因此与其他旅客发生争执,然而导游陈小姐没有及时劝阻并给出解决方案,从而导致争执双方动手。其在争执过程中嘴角被打破,并且受到对方的口头威胁。因此,叶先生认为其在此次事件中人格尊严受到辱侮,现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5000元,并提供施暴旅客的姓名与住址。

  被诉方陈述的事件经过与叶先生并无太大差异,认为主要责任是施暴旅客,旅行社有过错,但只愿意支付小额补偿,并以防止事态扩大为由拒绝提供施暴旅客的姓名与住址。

  消保委调解人员认为,叶先生在接受被诉方服务过程中受过其他顾客侵害,被诉方没有有效劝阻,负有责任,应当给予叶先生一定的补偿;对被投诉方为避免事态扩大化拒绝提供施暴旅客的姓名与住址的主张予以支持;并建议投诉人,若要追究施暴旅客的责任,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诉方一次性补偿叶先生精神损失费1000元。

  鹿城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合理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