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见义勇为牺牲父母状告单位索赔60万

发布时间:2020-07-01 06:18:15


当保安的儿子因见义勇为抓小偷被刺身亡,父母将儿子生前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近日,。

原告董兴荣夫妇之子童超生前受雇于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从事保安工作。2004年6月17日晚23时许,一男子在昌平一街道理发店外盗窃时被发现,正在巡逻的童超和周围的几名群众在追出数米之后将其抓获。当众人正在报警时,该男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童超和另外一名群众刺倒在地。童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18岁。昌平区人民政府2004年12月7日授予童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

原告董兴荣夫妇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童超与被告已形成雇佣关系。童超是在执勤期间因抓小偷牺牲的,被告应承担按北京地区人均工资收入二十年的死亡赔偿和六个月死亡安葬费,要求被告赔偿童超死亡金56.69万余元、丧葬费14174元、差旅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