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飞行员辞职被索赔210万 法院一审判决国航败诉

发布时间:2020-07-09 22:55:15


国航飞行员辞职

【案件进展】一审 【关键词】飞行员 辞职 索赔 劳动争议

  ■法意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航空公司的发展,在民航业的劳资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飞行员跳槽的现象也比较严重,由此而引发的航空公司向飞行员索赔的数额往往也是天价。那么,对于航空公司没有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飞行员能否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栏目曾在2008年第46期

  东家变更 新公司没与飞行员签合同

  1990年8月,陈勇进入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0年12月6日,陈勇被调到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仍然做飞行员。之后的几年里,陈勇所属航空公司多次改制、合并,陈勇的“东家”也最终变成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该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陈勇在多次转变用人单位期间,新公司都没有与他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提出辞职 飞行员被单位追讨培训费

  2007年7月6日,陈勇向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辞职。国航多次给陈勇做工作,希望他放弃辞职意愿,继续和公司一起共谋发展。但是陈勇去意已决,2007年8月7日,陈勇向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国航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移交人事、社保、技术档案和健康档案。国航得知后,立即提起反诉,要求陈勇附条件支付违约费和培训费。对于国航提出的“附条件”,国航解释是希望陈勇能继续留下来工作,只有陈勇坚持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才会要求他赔偿。

  2007年11月6日,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07年8月5日终止,国航为陈勇办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转移其相关档案。但是,陈勇也需支付51719.83元人民币、373 4.03美元、1053.66欧元培训费赔偿金。

  提起诉讼 国航向飞行员索赔210万

  2007年12月27日,,要求判决陈勇赔偿210万元。

  法庭上国航称,培训一名飞行员公司将投入很大的财力和精力,就拿陈勇来说,公司就对他进行了军转民、改装飞机机型等多项培训,培训费用不下50万。国航表示,如果飞行员也像普通人一样想辞职就辞职,那航空公司的损失就太大了。

  随后,国航拿出2005年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及民航总局下发的相关通知,作为自己提出210万元赔偿的依据。“《意见》明确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国航说,“按照民航总局的量定,飞行员的初始培训费为70万元,每年递增20%,最高计算10年,即飞行员违约,付给航空公司最高补偿金可达210万元。”国航表示,陈勇已从事飞行员工作10年以上,公司提出210万元赔偿并不为过。

  庭上答辩 飞行员称终止劳动关系不用赔

  陈勇认为,既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己在辞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属于终止,不属于解除。因此,自己不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7月6日就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是公司在30日内没有给予答复,根据劳动法规定,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已经终止了。

  陈勇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费用,况且文件规定的赔偿对象是新的用人单位而非个人。因此,他作为个人在辞职时不应承担责任。

,陈勇从最初的西南航空重庆分公司到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双方应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均未办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培训费用等,那么陈勇应该给予国航赔偿。但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因此国航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国航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而陈勇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到期即自动解除。,民航总局文件的规定仅是对招用飞行员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有关支付培训费用的规定,并非是飞行员个人辞职时需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2008年4月15日,,陈勇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国航为陈勇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依法驳回国航要求陈勇支付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