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浴池溺亡 法院判处洗浴中心付次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5 16:42:15


  男子酒后浴池溺亡

  2010年2月18日,夏晓峰(化名)参加同学的聚会。当天,参加聚会的同学有20多人。由于大家好久不见,大家畅谈友情,兴致很高。中午吃饭时为了助兴,同学们还专门去超市买来几瓶白酒和饮料。同学们推杯换盏,不知不觉就7瓶白酒下了肚。这时,夏晓峰的朋友赵飞(化名)和刘鹏(化名)约他去洗澡。于是夏晓峰提前跟同学道别。三人来到张强(化名)经营的洗浴中心。交了钱,三人换衣服,进入洗浴中心大池,说说笑笑。一会儿,赵飞和刘鹏先后离开大池,去淋浴。过了一会发现夏晓峰还没从大池出来,就喊了两声,可没有回音。刘鹏就到大池处寻找,却意外发现夏晓峰趴在水中,面部朝下,两臂微张, 沉在浴池中。刘鹏边喊赵飞,边急忙将夏晓峰从水中抱出,放在旁边的搓背床上,按压其胸部,做人工呼吸。在按压胸部时,夏晓峰口中呕吐出许多东西,可是人没 有醒来。因找不到洗浴中心老板,刘鹏和赵飞就背着夏晓峰来到洗浴中心外,将其送到医院。急诊医生对夏晓峰做心电图,结果为无心电图活动。经过30分钟抢救,仍无心电图生理活动及呼吸,医生宣布夏晓峰临床死亡。

  夏晓峰的父母认为,洗浴中心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和救助措施,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对夏晓峰的死亡应该负全部责任。在向浴池老板张强讨要说法无果后,夏晓峰的父母就将其起诉,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8万元。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夏晓峰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被告经营的洗浴中心洗浴,被告应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措施。当夏晓峰身体出现突发情况时,被告方应当及时提供帮助,但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夏晓峰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20%,被告应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夏晓峰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洗浴,应当预见到有一定的危险,应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在正常洗浴时,突遇身体不适,应及时求救而没有做到,故夏晓峰应对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80%. 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5470.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