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被租房者殴打 诉上法院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2 15:22:15


  近日,原告余某诉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

  原告余某系舒城县城关镇飞霞市场一门面房的房主,2006年元月始,原告将此门面房租赁给被告陈某经营使用。2009年9月,舒城县人民政府对城关镇飞霞市场进行拆迁改造,被告租赁原告的门面房在拆迁范围,后原、被告就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双方的装潢拆迁补助费产生分歧。 2009年9月20日上午,拆迁办相关人员为保证该租赁门面房及时拆迁,通知双方到拆迁办公室协议补偿事宜,双方在拆迁办测算人员核算具体项目补偿时,原告对被告出言不逊,被告旋即对原告的头面部打了一巴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随即被工作人员拉开。余某因本起冲突受伤,遂到舒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检查。余某先后11次在县医院门诊部接受输液治疗,原告共用去医疗费8914.7元。。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为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虽然起因是原告先出言不逊,被告后出手打原告,但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头面部外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被告应依法赔偿。

  但鉴于原告对双方发生打架的起因有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原告并未有住院治疗,且受伤轻微,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病历记载和医疗费票据,原告的医疗费为7786.2元。经核定,原告的人身损害款总计为8797元。因原告对打架的起因有一定过错,其自身承担10%责任,被告承担90%的侵权责任。至于被告支付的2100元鉴定费,其中原告主张的误工天数基本为鉴定结论所推翻,误工鉴定费500元,由原告负担400 元,其余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误工费7917.3元;余款879.7元由原告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