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宝马撞人案终审

发布时间:2019-08-13 13:55:15


  核心提示:该案一审宣判后,徐某和孙某宝不服,均提出上诉。孙某宝上诉提出:一审未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错误的,应予纠正,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徐某上诉则称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备受关注的“宝马撞人”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0月20日,本报报道了古镇镇一家灯饰公司的老板徐某自驾宝马轿车,在街头将男子孙某宝撞伤的事件。今年8月9日,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孙某宝的经济损失52435.7元。

  双方均提起上诉

  该案一审宣判后,徐某和孙某宝不服,均提出上诉。孙某宝上诉提出:一审未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错误的,应予纠正,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徐某上诉则称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受理上诉案后,,经过审阅案卷和上诉理由,讯问了上诉人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依照相关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

  昨天上午10时许,该案在中山中院二审宣判。徐某被带进审判区后情绪激动,称自己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无罪。徐某还几次三番表示,自己会继续告下去。

  徐某故意驾车撞人

,徐某因与其妻郭某的离婚纠纷而对女方委托代理人即被害人孙某宝产生怨恨。2011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徐某驾驶宝马小汽车经古镇镇古一新兴广场通往长尾市场三角路口时,再次与被害人孙某宝及郭某相遇。被害人孙某宝又持相机对徐某拍照,徐某遂驾车撞向被害人孙某宝,致被害人孙某宝右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宝损伤程度已达轻伤,所受经济损失总计52435.7元。

,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徐某将于10月16日刑满释放。

  [争议焦点]

  故意犯罪还是“故意碰瓷”?

  被害人孙某宝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某则称,孙某宝的伤情是他自己不慎所致,与自己无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徐某称,孙某宝的伤情是他与地面碰撞所致,自己驾车的行为与被害人受伤无必然因果关系;徐某的行为表明其积极避让并极力避免伤害后果发生,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驾驶的车辆没有与孙万宝发生碰撞。

。理由有四:首先,现场监控录像以及鉴定意见证实,徐某驾驶宝马车与孙某宝相互发现后加速前行。孙某宝在距宝马车约8米处已经朝车的左侧移动,徐某在距孙某宝约3米处时,采取紧急制动并朝孙某宝移动的方向转向,该行为不是主动避让行为,是一种故意刮碰行为。徐某主观上有伤害孙某宝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是过失,亦不属于意外。徐某在距孙某宝约3米处时采取了紧急制动,不会对孙某宝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排除故意杀人的可能。

  其次,虽然孙某宝右髌骨骨折系与地面碰撞所致,但没有徐某驾驶车辆刮碰的行为,就没有孙某宝右髌骨骨折的结果发生,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根据案发时的情况,孙某宝向自己的右方(车的左侧)跳跃,符合人的本能反应,目的是避让车速较快的宝马车,不属于辩护人所提的“故意碰瓷”行为。

  最后,徐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人,在车辆碰撞孙某宝倒地后,并未下车查看、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和停车等待检验,履行驾驶人的法定义务,而是驾车离开。公安机关介入后,未能主动提供涉案宝马车的下落,交由办案机关勘验检查,刻意逃避侦查。本案性质上不是一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