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种“霸王条款”大曝光

发布时间:2021-05-21 16:36:15


  核心提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俱乐部所有会员卡均不可退款”“本店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送洗衣物超过三个月不取的,经营者有权处理这些衣物”……上述条款,都是由市工商局经专家论证后,被认定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即市民所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昨天,市工商局公开披露,已有491家本市企业因使用霸王条款被责令改正。今后,市民如果发现经营者继续使用30种霸王条款,工商执法人员可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30家企业达到处罚上限

  “经过几个月来的排查,我们发现,霸王条款大多集中在健身、洗染等行业。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经营者借助这些条款,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或排除了消费者的责任。”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廉建设说,从今年2月起,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针对健身、沐浴、洗染、美容美发等重点行业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工商部门已检查了四个行业约1.5万户经营者。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的相关罚则,对经营者使用霸王条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获悉,由于在去年工商部门的清查中,就有30家企业使用霸王条款,但工商部门行政指导后,这些企业“知错不改”,今年在检查中仍然故我,被市工商局按法规上限,处以1万元罚款。

  统计显示,工商部门今年已对644户企业进行了行政约谈,对491户企业给予了责令改正;对格式条款违法案件共立案415件,结案384件,罚没款103.02万元。,对40种违法条款表述进行了论证,确认其中30种表述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市工商局将通过官网向社会进行发布,以发挥督促和警示作用。

  “会员卡不可退款”无效

  “为什么不给退款?这卡里的钱是我自己的啊!”北京市民张女士办了张美容卡,因搬家无法继续使用,但经营者就是不给退款。昨天,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今后,再遇到这种事,张女士可直接向工商部门举报。

  昨天,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点评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较集中的合同条款。像张女士这种情况就是其中之一。今年6月,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一家健身公司规定:“本俱乐部所有会员卡均不可退款”。至工商部门检查时,这家公司已先后与786名顾客签订了《会籍入会申请协议书》。

  “消费者可以依自愿原则选择健身俱乐部,也可以依法解除其与健身俱乐部的服务合同。”工商部门分析认为,这家健身公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禁止消费者退卡、解除合同,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属于经营者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工商部门已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这家公司改正其违法条款,并给予了2000元的罚款处罚。

  “逾期不取衣”店家不能免责

  洗染消费纠纷近年来呈现上升态势。今年5月,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北京一家洗衣店没有使用洗染衣物的合同示范文本。店家自己印制的《洗衣单》中,有这样的条款:“保管期一月后如有虫咬、鼠伤、霉烂等本店不负责任”。工商部门调查后,发现这家洗衣店自行印制的《洗衣单》已累计使用了68次。

  经工商人员与专家论证,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除了洗衣约定外,还附随着经营者对衣物的保管责任,客户未按期领取衣物的,经营者不能以此免除自身的保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