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9-08-11 12:46:15


  钱某与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4月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两者协商一致,签订12-802号房屋的认购书,但房地产公司迟迟不与钱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原告房屋买卖行为处于停滞状态。故钱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认购书,并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房款、税款及利息等。。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与被告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4月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XX区XX苑8-901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96平方米,每平方米8500元。按照约定2015年10月被告交房时,原告发现涉诉8-901房屋的房前房后均建有变电站,故拒绝收房。

  2015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换房协议书》,双方约定解除2015年4月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XX苑12-802号房屋按照8300元/平方米卖给原告,8-901号房屋价款直接冲抵12-802号房款。

  2015年12月30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12-802号房屋的认购书,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XX12-802号房屋,建筑面积118平方米。因新购房屋面积大于原购房屋,原告当日补交了房款及税费,约定认购书签署后15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后来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原告房屋买卖行为处于停滞状态。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房屋认购书,并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房款、税款及利息等。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能否主张解除认购书并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