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才能判他重婚?

发布时间:2019-09-26 19:02:15


  【案例】

  邓先生与李女士从小青梅竹马,婚后生育一女,还成立了一家空调设备安装公司,股东是夫妻两人,由邓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起初公司经营举步维艰,但夫妻俩同舟共济,五年后终于盈利。公司为拓展业务招聘办公室文员,通过他人介绍,张小姐进入该公司工作。

  自从张小姐到公司上班以来,邓先生就很少正常回家,不久后即与张小姐在另一小区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儿子,街坊邻居都知道这“夫妻俩”。

  邓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得知此事后,伤心得一夜间头发几乎掉光。为了女儿,李女士打算与丈夫协商解决,却遭到了邓先生和张小姐的辱骂。,控告邓先生涉嫌重婚罪。但她听人说,,这令她焦虑万分。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与职员夫妻名义同居为重婚

  北京市某律师说,李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针对邓先生与张小姐的非法同居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拘役。,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据此,自然人是否构成重婚罪,须确定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或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其邻居、亲友等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称。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邓先生已构成重婚罪:其一,邓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小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二,邓先生没有与李女士离婚,同时与张小姐长期同居,并生育孩子,主观上明显具有直接故意。其三,邓先生与张小姐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左邻右舍都认为两人是夫妻,邓先生具备犯罪的客观事实。其四,邓先生与张小姐非法同居的事实,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这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原则。”

  因此,,最终判决邓先生构成重婚罪,,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