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婚引起的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13 05:53:15


重婚引起的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并生有一子。,与该市女青年赵丽相识。,与赵丽在D市E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1997年,起诉离婚。,已经有配偶。,,。
  [法律分析]
,,首先将安件移送刑庭处理。刑庭依据刑法规定,重婚罪,判处一年有期徒;。
,依据《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休意见》第9条之规定,。
,,,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然后依法解除其与赵丽的非法婚姻关系,无疑是正确的。,其婚姻关系系合法婚姻关系,,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无疑也是妥当的。
  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重婚。”也就是说,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这是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违背该禁止条件而重婚的,则该婚姻无效。正如前文所述,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是当事人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在我国封建时代,法律只禁止多妻,但不禁止纳妾,直到解放后,我国1950年《婚姻法》才明令禁止重婚和纳妾。现行婚姻法虽然只规定禁止重婚,但纳妾并建立于重婚。根据我国法律、政策和审判实践,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不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还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第二,应注意事实上的重婚与姘居的区别。姘居虽然也是男女双方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无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且并不公开以夫名义同居生活;而事实上的重婚是男女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有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第三,1950年《婚姻法》颁布行前后的重婚应分别对待。1950年《婚姻法》颁布行前的重婚、纳妾,基本上属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发生纠纷,政府和司法机关可不予追究。1950年婚姻法颁布行后的重婚、纳妾则是违法的,其婚姻本身是无效的,此外还要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重婚,应当区别对待,妥善处理。(1)基于喜新厌旧,好逸恶劳,或“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的,应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2)由于反抗包办强迫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夫妻未建立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得不到有关方面的支持,,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坚决要求与原夫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准予离婚。(3)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外出与人重婚 的,应严肃指出重婚是违法的,但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对这类案件,原则上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与原夫和好。如女方坚决要与离婚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4)在上诉期间一方与第三者结婚的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要一律按重婚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