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巧调解 农民工讨回工伤赔偿款

发布时间:2020-04-30 13:39:15


打工受伤后,与所在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4月12日,在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张某工伤赔偿款42000元。

  3月9日,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农民工张某来到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称其是清徐垣跃集团同暖八厂的一名工人。2005年6月25日上午,他和同班工人更换混砂机三角传动带时,由于不慎,致右手拇指末节粉碎性骨折、食指末节骨折,经一个月住院治疗出院,拇指末节切除,食指畸形,共花去医疗费3800多元,单位只出了600元。出院后,一直与厂方协商解决,但未果,单位只同意支付10000元。

  2008年,张某前往清徐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不予受理,因为自受伤之日起已经超过一年。法律援助工作站郑俊丽律师承办该案后,认为该农民工受伤之日到现在已经过去三年多,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因此,以劳动争议为由获得法律救济希望渺茫。在咨询过程中,郑律师了解到当事人一直在与单位协商,于是帮当事人将协商过程录音,以便协商不成时以人身损害赔偿

  3月17日,郑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去用人单位劳资科协商无果。郑律师又电话联系该厂厂长,厂长说单位只同意出15000元,因为九级伤残根本赔不了多少,郑律师给其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及各项赔偿的计算依据。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工伤赔偿款4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