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签订工伤补偿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25 12:22:15


自愿签订工伤补偿协议的效力

  因赔偿数额低于法定标准,一职工起诉要求撤销与单位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近日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案,因该协议所签时为职工自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小王为滨湖区某公司员工,一次在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了伤残等级。事后,该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小王已充分了解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对应得赔偿数额也已掌握,在此基础上,公司赔偿小王因工致残的各项费用共计约70万元以及今后治疗的费用。这份协议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证。不久,小王认为这份协议显失公平,自己所得数额低于法定标准,在经过仲裁程序,。,这份协议是在小王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伤残评定后签订的。小王对自己应享受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数额应当是充分了解和明确的。在明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低于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工伤待遇数额的情况下,小王自愿签订协议获得一次性工伤赔偿,放弃不足部分,应视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该协议亦经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证,单位已履行完毕,应为合法有效。。

  据承办法官介绍,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认定为显失公平。如果有这种情形的,。本案中,小王在明知自己所得赔偿款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仍自愿签订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所以不能再以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