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诱发白血病 工作单位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8 06:35:15


因长期在放射科工作诱发白血病导致死亡,2月14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0618元。

自1976年12月起,原告周某某的丈夫陆某某就在大云镇卫生院工作并曾在放射科工作过较长时间。1994年,陆某某患白血病,经省放射病诊断小组诊断,确认与其较长时间接触射线有关。陆某某于2005年9月死亡。卫生院认为诊断证明书不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职业病,不同意按工伤保险的标准赔偿。

,1994年浙江省放射病诊断小组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1984年5月1日起执行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卫生院所引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才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于该医疗诊断证明书,因此应确认陆某某患职业病,系因公死亡,遂依照工伤保险的标准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