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直接起诉吗?

发布时间:2019-08-19 21:53:15


  劳动者对工伤认定不服能否直接起诉

  [要点提示]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未经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

  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

  第三人丁长江。

:农民工丁长江于2004年11月6日向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宜劳社工认(2004)第36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以下事实:2004年10月26日由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安排丁长江到浙江省衢洲市双堂头村生产加工基地编网,扎钢筋时,钢筋反弹将其右眼扎伤。事发后,丁长江到当地集古医院治疗,因无钱而转回某某市万寿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内容剜除术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丁长江为工伤,并告知某某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即告知了某某公司复议是前置程序。市劳动局于2005年1月28日送达至某某公司,该公司在复议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6月2日,该公司以市劳动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之起诉期限为由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

  一审情况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原告未经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因该办法属部门规章,。,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的观点,依法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