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职工负主要责任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1-02-16 09:06:15


  案例回放: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1年1月1日,王某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车快,自己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抢救无效身亡。昌乐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1年1月8日,王某的家属到县社保部门请求工伤认定。2011年1月12日,社保部门对王某家属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王某家属不服,问:“去年王某的同事也发生过与王某相同的情况,并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王某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社保工伤认定人员对王某家属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王某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王某的家属对于社保工伤认定人员的解释,表示理解,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将成为认定工伤的必备材料。

  根据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管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机动车,只要因其发生伤害,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实践中,如在公交车内部发生的、自己驾车与交通设施发生的等诸多情况,绝大部分无法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只要能证明是由机动车导致的,都在认定工伤的范围内。

  而由于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限制为“非本人主要原因”,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恐难被认定为工伤,故此,就这一点讲,也将有很大一部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由于无法证明自己“非主要原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此,张士谦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索取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备工伤认定申请之用。如果自己摔伤是由于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原因所致,也应该由交警部门出具单方事故证明,由人民法院判定责任后,依人民法院判决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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