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拓展训练受伤算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0-10-15 15:01:15


  王女士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2007年7月20、21日,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王女士参加公司销售团队的拓展训练,在马术训练中,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2007年10月,王女士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故作出非工伤认定。王女士不服,认为团队建设活动是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作为该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服从工作安排、参加团队建设即为执行工作职责,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工伤认定并请求其重新作出认定。

,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本案中,汽车贸易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的目标和目的是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核心价值。王女士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第、5项中规定,认定王女士系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伤,撤销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工伤认定,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本案主要涉及对“工作原因”的理解问题。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本案中,王女士参加骑马虽然具有娱乐性,但是该项活动是经过公司精心组织的,是为了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王女士的骑马是其工作的一部分,故其因骑马而受伤应被认定为是因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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