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符合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21-01-13 05:10:15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父或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如果父母一方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对变更子女扶养权发生争议,抚养权。近日,:原告路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求不符合法定情形,依法予以驳回。

  据悉,原告路某某、被告唐某某于2008年6月19日结婚,于2009年3月23日生一女。原、被告离婚时路某某无工作,无抚养能力,双方协议婚生女由被告唐某某抚养。双方离婚后,原告的抚养条件发生变化,认为自己比被告具有更丰裕的生活基础和教育环境,而被告唐某某认为婚生女跟随自己生活较为稳定,双方对婚生女抚养权变更未达成一致。为此,。

,根据《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路某某现在虽已具备抚养婚生女的条件,但原、被双方的抚养条件各有所长,加之婚生女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被告唐某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其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且原告路某某无证据证明被告唐某某有不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唐某某有上述规定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的情形,因此,原告路某某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原标题: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应符合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