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发布时间:2019-08-12 16:16:15


  核心内容: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组织指定,由特定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

  (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其《婚姻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4)引导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案例】

  【案情介绍】

  现年16岁的小刚(化名)接受不了父亲的粗暴管教方式,竟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申请撤销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5月9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申请人小刚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施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1994年1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因感情破裂而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母亲抚养小刚。同年6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由父亲抚养小刚的协议。之后,小刚随父亲施某共同生活,由施某抚育至今。小刚的父母离婚后均已再婚,也均又生育了子女。2005年7月,小刚初中毕业后,应父亲要求到其在上海市区经营的商店里生活。在此期间,父亲施某以小刚经常看电视动画片、不听话、为了儿子好、气不过等为由,多次打骂小刚,曾有用皮带打、持木棍追打等粗暴教育行为,但从未造成小刚身体受伤和食宿困难等方面的严重不良后果。当地村委会、镇司法科等部门曾调处该纠纷,但效果不佳。2006年4月3日,小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