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7 10:25:15


豫劳社工伤〔2006〕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伤残二级:基数×85%伤残三级:基数×80%伤残四级:基数×75%伤残五级:基数×70%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