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

发布时间:2019-08-26 14:53: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制定本法。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期间,由理事会执行
,接受其监督。

。。
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标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志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拒绝停止使用的,、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1986年10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浮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