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27 20:47:15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2000-5-25
执行日期:2000-5-25

  山东省卫生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再审或者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涉及的事项再进行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作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再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但不应当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再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