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08 01:02:15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分别侵权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大多数民法中没有类似本条的规定,只有《魁北克民法典》第1478条规定:“数人引起的损害,依他们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的比例分担责任。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部分地导致了损害的,也要分担责任。”

  充分代表美国学术界观点的《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第17条规定:“如有两人或多人的独立侵权行为构成某一不可分损害的法律原因,将由该案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确定这些侵权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单独责任或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的某种混合责任形态。”该示范法在第17条以下规定了五种解决路径,分别是连带和分别责任、分别责任、结合再分配的连带和分别责任、基于比较责任份额界限的混合责任、基于赔偿种类的混合责任。由此可见,美国学术界对数个独立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未有定论。

  一、构成要件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与本法第十一条中“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含义相同,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应当适用第八条共同侵权制度的情形。

  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这一要件与本法第十一条中“造成同一损害”的含义也是一样的,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应当适用本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

  本条与本法第十一条同属分别侵权制度,但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第十一条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二、适用本条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规定,数个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这与第十一条在法律后果上有本质区别,第十一条在构成要件上更加严格,要求各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是符合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