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离婚法院管辖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0 03: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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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明确规定:。:,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由此可见,,也适用于对在我国境外离婚的承认。本来,按照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但根据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申请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不讼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而不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起诉离婚的,。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