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告知内容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29 16:39:15


患者前往医疗机构接受医疗,通过挂号,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因此确立合同关系,开始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1、患者享有知情权及同意权。即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


  2、医师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3、告知的内容。概括而言为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及预后。具体内容包括就诊及诊治过程中发现的阳性体征;有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初步诊断、补充诊断、确定诊断或出院诊断;病情程度;对生命和健康的危险程度;手术的术前、术后诊断;麻醉方式;拟定手术方式;手术医师姓名;术中和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疗养方法,如服药方法;劝告转诊,对限于医疗条件、医疗设备无法诊治、有转诊条件且暂无生命危险的患者应劝告转诊等。

  4、告知的顺序。

  (1)从国内外法律、法规可见,医师履行患者知情同意义务的第一对象为患者。

  (2)当患者无法接受告知时,如告知后对患者身心有明显不利影响、患者不能承担民事行为能力、患者智力不能理解告知的内容、患有精神疾患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处于意识障碍等情况下,医师应依法定顺序向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进行告知。目前有些医院施行在患者入院后可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于其他人代为执行知情同意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实际案例中有医师向患者子女进行告知,并让其签署了同意书,但未履行授权手续,发生患者本人与医院在告知权问题上的纠纷。法律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医师在需向患者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时,最好以法律规定的内容及顺序进行告知。特别提出一点,因接受告知的人应能理解告知的内容及承担相应责任,故患者未成年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被告知对象。

  (3)在某些特殊情形时,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均无法接受告知、签署同意书,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即法人,如院长)或其授权人(即负责人的授权人,如法律顾问、医务处处长)签署同意书,但应对相关情况特别注明。

  也有学者提出:凡涉及生育及性器官的手术,要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毁损性手术必须有本人签字,并由本人注明手术名称、毁损部位。

  (4)免除医师告知义务的情况。在医学实践工作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当生命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时,生命权大于一切。现行的交通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即是尊重公民生命权的一种体现。该理论被视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它使医师在对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下的病人进行抢救时不必害怕触犯法律。

  5、告知的履行方式。

  (1)口头告知。因医师的工作具有强度大、专业性强的特点,不可能做到所有与患者相关的问题均进行书面告知。一些患者一般应知晓的、医患双方均明确对患者无危险性或危险性极小、不会导致医疗纠纷的情况,如常用药的服药方法、常规检查的注意事项等医师可以进行履行口头告知。

  (2)书面告知。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医疗等均应履行书面告知,签署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的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特殊检查及治疗同意书的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笔者认为同意书是医师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体现,应医师先签名,再由患者签名体现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

  患者签名中所包涵的不仅仅是一个名字,还应包括患者是否理解了同意书中的内容,是同意还是拒绝同意书中的手术、检查及治疗项目等。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过患者签署了同意书,但事后因同意书是否被添加、涂改与医院发生纠纷,故建议医院在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时,一式两份,患者保存一份,可促进医师更为重视同意书书写的全面性、严谨性,同时也可减少相关问题的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