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青霉素过敏引发的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07 23:31:15


有关青霉素过敏引发的医疗事故
病人在个体诊所滴注青霉素时,因过敏性休克死亡,后经调解,由诊所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15万元经济损失。但一年后,诊所认为调解存在重大误解和胁迫,,,并要求被告返还15万元。日前,。

  未做皮试挂针引发事故

  2003年1月31日,黄岩男子蔡某因病,前往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生做过皮试后,注射了哌拉西林针剂。

  2月1日,蔡某又因患肾结石炎症,到黄岩区高桥街道坦桥村卫生室治疗,经营者张某在没给蔡某做青霉素试验情况下,就给予青霉素盐水针治疗。

  挂针后,蔡某出现药物反应,于当天下午转到黄岩区高桥卫生院抢救。在“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上,医院载明蔡某系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后急转至台州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月2日死亡。其入院诊断为过敏性休克,为过敏性休克引起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2003年2月,在高桥街道政法办主持下,诊所医生张某与死者妻子胡某等人达成医疗事故处理协议书。意见书载明:“蔡某的死亡因果关系,与张某没做青霉素试验有关,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在自愿达成协议基础上,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妻子父母亲15万元。

  确切死因不能推定

  协议达成后,张某支付给死者家属胡某等人15万元。,据张某申请,委托台州市医学会对蔡某死因及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医学鉴定。

  今年8月,台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认为蔡某临床表现可能为“迟发型青霉素类药物过敏性休克”。鉴定意见为:蔡某最后确切死因不能推定;青霉素类3天内续注,不需重新做皮试。

  协议不存在误解和胁迫

原告作为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与蔡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而原告未提供当时的原始病历、药物等,故不能否认原告的医疗,与蔡某的死亡没因果关系。

,双方定下的协议应有效,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原告以该协议系重大误解和胁迫,要求撤销并返还赔偿款15万元,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