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11-11 00:40:15


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广义而言,凡病人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法律诉讼行为。这种纠纷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地、大量地出现,绝大多数是属于民法范围,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常见的是与医疗事故有关,其中又以医疗死亡事故为主,那种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的伤残或病情加重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以往比较少见,目前也有增多的趋势。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医院是医院管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在目前的教科书中,医疗纠纷被定义为:“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非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方案方能解决的医患纠葛。”然而,上述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对医疗纠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的争议,病家认为医务人员诊疗上有失误,而需追究责任或赔偿。但经查实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实际上并无原则性错误,而只是在服务态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或由于家属不明医疗真相;或由于家属另有需求以致纠缠不休等情况,这种情况才属于医疗纠纷的真正含义。

  病人或家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病人出现伤残或死亡系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要求追究责任与赔偿而卫生行政领导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争议,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从而必须经过司法审理或行政调解方能解决的医患纠葛。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由医源泉性或非医源泉性原因引发的医患双方的争执。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呈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了结的医患纠葛。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法医学研究的内容,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从医学和法学的角度研究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维护公民和医疗卫生部门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卫生保健政策的顺利执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我们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1.医疗纠纷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而且还有其他因素。有时,发生分歧的是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和方式。这种处置可能并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是患者认为这种处置无法接受,或是认为实施这种处置未能先征求自己的意见。患者缺乏医学知识。例如,有些病人对鼻饲无法接受,并为此与医生发生争执。再如,一些医生在为病人检查身体时(尤其是在为女病人检查身体时),病人解衣暴露了身体的隐蔽部位,此时医生应当设置屏风加以遮挡,但医生未这样做,从而引起病人的不满,并由此引起争执。因此,说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是不全面的。

  2.医疗纠纷仅仅是一种争执,有时争执的内容就是“责任”本身,当事人要求的只是确定责任,只是确定责任,而不是追究责任。例如,有些医院发生医部事故后,希望与病人和解,多赔些钱,实行“私了”的办法,不定为事故。以免对医院声誉有影响。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不领情,坚持要求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要求“定为事故”,而并不要求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此,说医疗纠纷仅仅是“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是不确切的。

  3.通常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多方面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出面解决,可以由司法部门解决,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第在玟进行调解解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一定要“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因此,说医疗纠纷是“非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方能解决的医患纠葛”是错误的。

  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从这个意义上看,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都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必须是因患者医务人员或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争执而造成的,是患者对医方的责难。如果是因为患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医方与患者之间的争执,如因患者就医不缴纳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民事财产纠纷;同样,因医方不履行定义务而引起的患者与医方之间的争执,如因医方违反对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了伤害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普通民事侵权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另一方面,尽管医方出现医疗过失,如果患者对此予以谅解,不加追究的话,则不会发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