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尸体处分权的医疗纠纷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20 02:56:15


侵害尸体处分权的医疗纠纷处理
(1)非法损害尸体。这种行为以故意为要件,尽管行为都是损害尸体,但目的可能不同,如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满足某些需要等。如吉林省浑江市某宫姓公民先后两次切割发性尸体的乳房、生殖器官、足部等,以满足变态的性欲。

(2)非法利用尸体。这种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死者亲属同意或者没有遗嘱,利用人擅自利用尸体,虽有利用尸体协议或死者遗嘱,但超出约定或遗嘱规定的范围而利用,以及超过合法的强制性利用范围而利用。例如,吴姓公民因盗开汽车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12天后因病取保候审,住院治疗4天死亡。其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公安机关聘请省医学院派员在该医学院进行尸检,医学院教师主持,并组织近百学生到场观摩。尸体的管护人在场制止,解剖组织者不予理睬,边解剖边讲解,并提取多种脏器,部分交公安机关作检材,部分由医学院留作教学标本。在本案中,对于解部尸体进行检查,是死者近亲与公安机关共同协商的,是合法的行为,但在尸检中,利用该尸体进行教学活动,并采集部分脏器作标本,超出了尸检查明死因的约定,构成侵权行为。

(3)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其他对尸体造成侵害的行为,如盗墓毁尸,非法陈列尸体,殡仪馆将他人尸体错误火化等,均属侵权行为,亦不无道理。此外,对于死胎,违反善良风俗而利用者,如用之于保健、补品的目的,侵害其先期身体法益,可视为侵害身体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

侵害尸体,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非法利用尸体的,应当适当赔偿。这种赔偿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应当按照当好移植该种器官的一般补偿标准予以赔偿。二是非法利用尸体进行教学,或者采集尸体器官、骨骼以及整尸制作标本的,应当按照关于利用尸体的一般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2)非法损害尸体,以及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应当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此种赔偿,应当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赔偿死者人格利益损害,即延续身体利益的损害,二是赔偿死者近亲因此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感情创伤的慰抚金。

(3)侵害尸体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利益直接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的原则,对全部财产利益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追究侵权责任的请求由谁提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第5条关于死者名誉保护的规定办理,由死者的近亲属作为尸体的保护人和管理人,享有诉权,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死者的身体法益。对尸体侵害情节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又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法律可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