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找谁来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4 23:05:15


  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里,随着城市化脚步的逐渐加快,关于土地租赁纠纷层出不穷,对于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找谁来处理的问题大家是否了解呢,那么关于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找谁以及处理方法大家有指导多少呢,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协商调解处理

  农村土地租赁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其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诉讼处理

  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三)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壤,特别是对于农民来说,那么总而言之,关于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找谁来处理的问题,解决途径还是挺多种的,但是对于复杂的土地租赁纠纷来说,这是一个更凌然头疼的问题,如果大家想进一步的了解更多土地租赁,可以向网站的律师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