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一定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吗?

发布时间:2019-08-23 15:31:15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答:《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的义务是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负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无须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如双方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也要提前通知对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需要提前的时间在签订的劳动合司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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