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为数物的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2019-08-26 03:14:15


标的物为数物的合同解除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数物的,合同解除分不同情况有两种处理结果:其一,如果其中一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其二,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符合约定的物分离将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以数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多个物在同一个买卖合同中出卖。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物之间必须没有主从关系,即相互之间不成立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否则应根据上文予以处理。在数物中的一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仅买受人一方有解除权,出卖人一方无此权利;买受人也只能就该物解除,而不能延及其他的物,这属于合同的部分解除。买受人对一物解除的,在当事人之间对该物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要互相返还。在不符合约定的物与符合约定的物分离将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持数物间的关联价值,当事人均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而不仅仅买受人有此权利。数物的分离是否会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可以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予以考虑。主观方面主要是看当事人买受或者出卖标的物的目的,如果仅解除一物会妨碍其目的的,可以全部解除;客观方面主要是看数物的分离是否使符合约定的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大为降低。
  
【相关依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