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向工商局报备的格式条款合同

发布时间:2020-01-31 08:14:15


  核心内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这类条款条款,。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具体如下:

  1.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2.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3.旅游合同;

  4.供用电、水、气合同;

  5.合同;

  6.邮政、电信合同

  7.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延伸阅读: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

  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文件的外形。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些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采用个别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个别提醒方式的,应采用公告方式。

  (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考虑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