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失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0 13:14:15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专电 我国婚姻法律中将引进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对因一方重婚、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据了解,从80年代以来,我国离婚率直线上升,1980年离婚为34.1万对,而近几年每年离婚数超过100万对。专家认为,这项规定可以保护无过失方的婚姻权利,将夫妻忠实义务和权利明确化,有利于制裁重婚、家庭暴力等有过错的当事人,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有关离婚条件、离异家庭子女抚养教育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等问题,草案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老人权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规定。

夫妻离异后,对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在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草案增加规定:父母应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应当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

关于离婚条件,草案比现行婚姻法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重婚或者有其他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行为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同时为保护妇女权益,在现行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基础上,草案增加了“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