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法院为何不支持 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发布时间:2019-08-14 23:21:15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本来很恩爱,自从他办公司发财后,就开始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戴某,两人时常在他的办公室偷情,全公司的人虽然都知道,但无一人告诉我,因此我被蒙在鼓里,还一直以为他是个好丈夫。直到不久前,我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他,正巧碰见两人相拥调情,我非常吃惊,情急之下打了那个女的。事后,我一直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便根据新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我30万元,。我丈夫与戴某勾搭成奸,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三年之久,外人都知道,他也承认。明明是他有明显的过错,?

  读者徐鹰

  徐鹰女士:

,你无法接受,这种心情我们完全理解。问题是你混淆了“同居”和“通奸”的概念。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键要看你丈夫与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同居”与“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从你来信所谈情况分析,虽然你丈夫有三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他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而应当属于“通奸”性质。既然是通奸行为,那就不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保护之列。据此,。解答人:潘家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