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16 06:19:15



  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对于婚姻自主权损害的民法救济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务上,可以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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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的规定处理。首先,救济婚姻自主权损害的最基本责任形式,就是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行使权利的障碍,使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婚姻自主权。另外还可以责令侵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救济婚姻自主权损害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赔偿损失。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病苦的损害,后果严重的,应赔偿精神抚慰金。赔偿办法,按照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为之。对当事人造成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赔偿财产损失,原则是凡合理的财产损失均应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