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暴力损害离婚后仍可索赔

发布时间:2019-11-30 14:37:15


丁某与张某两个人是在网上相识的,并且在2008年结了婚,由于当时两人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张某因工作不顺,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丁某大打出手。年初,忍无可忍的丁某决定与张某离婚,于3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丁某与朋友聊天时听说她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她可以向其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现在她已经离婚了,不知能否申请赔偿。为此,她来到新村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咨询。

  新村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给丁某进行了回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为,丁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