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04 16:09:15


  以下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过错方给无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市场赔偿价格等因素来决定。如在分割财产时,首先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由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对于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或者可以减轻侵害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2.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 条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又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3.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未离婚谈何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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