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公司侵权使用肖像&nbsp;张A获赔百万<br />

发布时间:2019-09-24 08:28:15


影视名星张A起诉广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美容公司)肖像侵权一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4月10日上午,,张A胜诉获赔100万元。

  2005年9月15日,张A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律师起诉美容公司,指控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并提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等三项诉求。由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无锡市某超市发现并购买了认为侵犯张A肖像权的商品,依照“侵权行为地”管辖的法律规定,无锡中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

  2006年3月8日,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张A诉称:2004年6月10日和2004年6月16日,原告在无锡市场上发现被告美容公司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三种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商品宣传,侵犯了原告张A的肖像权,损害了原告张A的利益。

  被告美容公司否认原告的指控辨称: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索芙特公司)受其委托,与张A签订了由张A担任其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其使用原告张A的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是依照本公司与索特公司的合约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驳回原告张A的诉讼请求。

  第一次开庭没有判决,在今天上午的宣判中,法官宣读了长达7页的判决书

,被告美容公司擅自将张A的肖像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侵害了原告张A的肖像权。作出这一认定,判决书中阐明了两点理由。

  首先,虽然美容公司主张其曾委托索芙特公司与张A签订了广告合约,其有权使用张A肖像,但美容公司就该项主张仅提供其单方面委托索芙特公司进行产品销售和宣传推广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只有索芙特公司名称,没有索芙特公司公章,也没有索芙特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因此仅凭美容公司单方面的一份委托书不能认定被告美容公司与张A之间存在肖像使用的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张A及其经纪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签订的由张A担任索芙特美体瘦身系列产品和洁护肤系列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中,本案所涉的三种产品不属广告合约中约定可以使用张A肖像的产品之列。即使美容公司与索芙特公司存在委托关系,被告美容公司在上述三种产品上使用张A肖像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侵害张A肖像权的行为。

  关于赔偿金额100万元,,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后果和具体影响,参照索芙特公司聘请张A担任其产品二年形象代言人所支付的酬金均已超过200万港币来确定的。

  此外,,在侵权行为地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