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发布时间:2019-08-06 19:00:15


  核心内容: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的,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那么,如果因为合同所附条件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的一方可否行使撤销权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一个案例,详细为您解说附条件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案例:

  2013年6月,潘某与某小商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潘某将自有的三间商铺出租给小商品公司经营使用,租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租金每季15000元,同时还约定,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潘某便将商铺交由小商品公司经营使用。之后,潘某要求小商品公司支付第一季的租金,该公司称合同约定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现在道路还未通行,故拒绝了潘某的要求。潘某认为,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租期的时间,即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自己有权要求小商品公司支付租金。双方协商无果,潘某将小商品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对方支付租金。

  

  潘某与小商品公司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是有效的。问题在于,合同中既约定了租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又约定了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究竟以哪一个约定为准?商铺门口道路通行是一项市政工程,对于何时通行,合同双方是无法确定的。

  本案中,尽管道路尚未通行,但潘某已将店铺交由小商品公司经营使用,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道路一直未通行,那么小商品公司是否可以一直拒绝支付租金,这对潘某是有失公平的。

  

  撤销双方关于“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的约定,同时,小商品公司自承租之日起应当支付租金。

  律师观点:

  本案法律上涉及附条件及附期限生效合同理解及适用上的问题。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本案中,潘某与小商品公司关于“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的约定,究竟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