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15 09:39:15


本报洪江5月6日电 近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寄存物所有权人即受益人被判赔偿原告损失4500余元。

  被告陈x华系推土机驾驶员。2001年6月4日,他在洪江市红x乡xx市场工地施工时,因推土机出现故障请人修理。陈经原告冯x春(13岁)的父母同意将推土机上卸下的支重轮等零件寄存在原告家中,其中较重的支重轮放在原告家的堂屋左侧走廊紧靠板壁处,并用石头垫稳。6月27日早上6时,冯x春在移动该支重轮时,其右手中指被压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于是,冯x春的父母作为冯x春的法定代理人,将陈x华告上法庭。

,被告将物品寄存于原告家中,虽未支付保管费,但双方实际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原告父母负有一定的保管责任。但被告在寄存时,将易滚动的支重轮放置在原告家的走廊上,虽用石块垫稳,但还是存在不安全隐患,且被告系支重轮的所有人,即受益人,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滚动支重轮致自身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