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让学校和家长真切体会到——监护责任非同儿戏

发布时间:2019-12-27 18:20:15


接到判决书,小学校长神情凝重地表示,今后一定要吸取本案教训,全面加强学生的在校管理,堵塞一切漏洞!家长心情复杂地表示,今后要对孩子严加教育,更加注重对孩子的非智力方面的教育!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出现的情景。从小学校长和家长的感慨中,不难看出,对学生行使监护责任绝不能掉以轻心!

  这是一起因小学生打闹引起的赔偿案:

  张某和李某是该县金河镇某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学生,两人都是男孩子,都是1991年出生。今年3月20日上午上第三节课时,两个调皮小家伙发生了口角,起因是,李某坐在张某后面,李某的铅笔尖不小心戳了张某后背一下。发生口角后,张某用手狠狠拧了李某胳搏一下,拧得李某很疼,几乎泪花闪闪。下课后,李某决定找张某报仇,就趁张某不备把张某从教室约一尺高的讲台上猛地往下推,张某没有心理准备,被一下子推下讲台,左腿倒地没支好,疼得张某“哎哟”一声。张某被别的同学扶起后对李某破口大骂,这时第四节课上课铃响了,张某忍疼坚持上课。课上左腿钻心的疼使他脸色腊黄,汗珠直往下滚,下课后他要去厕所,走路一瘸一拐的,引起了数学老师的注意,追问下,张某叙述了事情经过。放学后,张某不能自行回家,被在同校上五年级的姐姐背回家。下午由母亲背着到校上学,老师批评了李某。晚上,张某的父母见儿子伤情严重,即找当地民间医生治疗,但几天后并未好转。3月30日,父亲将张某送到外县一名骨科医院治疗,确诊为骨折,住进医院,岂料一住就是48天,花去医疗费6千余元。后因实在无钱治疗,张某于5月22日出院。5月27日,,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是左股骨完全性骨折,属十级伤残!

  2001年6月5日,成了“瘸子”的张某含泪在父亲张金生的搀扶下,,将同学李某和学校推上被告席,要求李某和学校为自己的残废承担赔偿责任,诉请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2万元。

  在张某起诉后,答辩状。李某辩称:“是原告先打我的,我才推倒原告,原告骨折不是我造成的,而且是在学校发生的事,原告和校方应承担责任,我不应承担责任。”学校则辩称:“张某和李某发生纠纷是在下课老师不地场时发生的,学校没有什么过错,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今年8月2日,。庭审时原告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李某同学及其法定监护人李小伟、第二被告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庭在审理查明案情后认为,原告张某的伤残是由被告李某推倒造成的,李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原告课上拧被告也是造成这次故事的原因,原告也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虽然事故是在下课老师不在场情况下发生的,但原、被告均系未成年学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按原、被告过错责任大小划分,原告应承担20%,被告李某应承担65%的责任,学校应承担15%的责任。被告李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过错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李小伟进行赔偿。:被告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李小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及其它费用9750元;被告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250元;原告张某自行负担3000元费用。

  此案的二被告不久前向原告履行了判决规定的费用。张某  现在家未上学,看到他小小年纪走路一瘸一拐的样子,谁见了都不免叹息。审视此案,人们不禁发出这样的感慨:如果张某和李某的父母完全尽到了监护人的责任,教育好孩子有礼貌、守纪律,不打架、不骂人,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如果所在的学校尽到了监护管理的责任,无论在上课或下课都安排老师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全程管理,这个悲剧或许可以避免!但是,不该发生的悲剧还是发生了,但愿此案能给天下的父母和所有的学校以警示作用:多尽监护责任,让孩子在快乐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