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责任构成分析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1-04-08 15:44:15


  从责任构成分析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又称人身伤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而有权要求侵权行为实施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并由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制度。这种赔偿的主体是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行为实施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赔偿的内容为致害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两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并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

  该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该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主体的称谓和概念,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实务上常发生用语不准确、概念混乱的情况。例如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在实体法上的称谓,有侵权人、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人、加害人以及受害人、被害人,死亡受害人等诸种表达。这些表达方式虽各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但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这些概念的指向往往与损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担不一致,容易引起表达的混乱,甚至影响到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正确性。所以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从概念上规范,称谓上统一,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理解与适用法律,正确、公平的处理相关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是指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通说认为是“三要件说”,即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里所指的人身损害的事实包括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第二,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有过失或错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的大小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