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24 06:04:15


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所至,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引起,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例产生一种抽象的法律价值理念,人们习惯把这一法律价值定性为公平,认为公平是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一种价值,用公平判断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以及衡量它存在的法益。

大凡学法者或执法者都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对公平责任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1]也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加害人又无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 ”[2]

我们根据一个案例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阐述,(此案例曾在中央台《今日说法》的节目上播出过)

某甲往一大厦旁的马路经过,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烟灰盅打伤,,。

此案例就是运用了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民事行为无过错推定的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判决。我认为这是滥用公平责任原则,原因有四:一、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确定责任。,表面上看似公平,认为烟灰盅从这幢楼掉下来的,这幢楼的人要对烟灰盅打伤人的后果承担责任。这种判决有悖于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确定责任,公平观念就是假如三楼的丙某全家在十天前就已出差了,案发十天后才回来;家住四楼的丁某早在一年前已经搬起走了,只剩下一间空房间;家住六楼的王某一家人不抽烟,家里也从没有购买过烟灰盅,等等。当排除这些住户后,有烟灰盅的住户所剩无几。,这显然违背公平观念。二、公平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责任,,硬把烟灰盅的责任强加于二楼以上的住户,这是对法律责任错误理解的一种表现,不是为了让某甲的伤害得到有效有效的赔偿而滥用法律责任。三、公平责任不能让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不能以一方的受损而推定所有人要承担这个法律的责任。四、公平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财产侵权案,正如注解[1]的有学者认为那样,伤害赔偿案在使用公平责任原则上就该慎之又慎。而上面的案例是一个民事伤害赔偿案例不能滥用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