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否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1-04-21 14:11:15


问:8个月前,丈夫起诉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第一次没离,,最后判决离婚,其实离婚前他经常夜不归宿,在外面与别人同居,但离婚时我没有提出损害赔偿,不知道现在可否要求他赔偿。
答: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