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能否改善维权难现状?

发布时间:2019-08-23 19:01:15


,这部法律是继2007年物权法之后有待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同样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

我们先看看侵权责任法到底是怎样保护人民的权利。

  孩子在校受到人身伤害怎么划分责任?

  现在独生子家庭越来越多,家长对孩子看得越来越重。但能不能让学校承担小孩在校的所有责任呢?有专家认为,这样也不合适,一些学校因害怕担责任甚至连体育课都不敢上,这对小孩的成长不利。

  针对现行法律就此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按孩子的年龄,把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分别做了规定。

  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草案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学生、高中生已经有一定认知能力,所以对学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非车主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草案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车主明知借车人没有驾照或喝酒了,仍然把车借给对方,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确立缺陷产品警示和召回制度

  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产品质量法规定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等。

  此外,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还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增加了两个责任:一是消除产品危险、排除妨碍,一是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等。

  草案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二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侵权责任法看似保护人民的权利范围是很广泛的,一些条文的规定仍然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侵权责任法(草案)》保护“权益”的条文,主要的问题就是正面概括不足。这些问题条文包括第7条、第8条以及问题更为严重的第2条,都有作进一步修改的必要。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条第1款规定的“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基本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更接近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这种模式虽然极具概括性和抽象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因为它以“人身”和“财产”来概括侵权行为的对象,而人身和财产的含义都是十分不确定的,这就使得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有时候显得过于宽泛,有时候又显得过于狭窄。比如,在处理像“教育权”以及涉及善良风俗的权益侵害时,这些规定反而又是不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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