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哪些机关?

发布时间:2020-05-15 18:32:15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具体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是国家对于由于自己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权利侵害的一种补偿,因此一般来说,国家应该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但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无法承担由于人多行政机关所造成的国家赔偿任务,而只能具体落实到一定的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赔偿事项。从另一方面讲,行政赔偿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谴责,各个国家机关可能不愿主动的承担责任,为了便于公民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基本上实行“谁行使职权侵权,谁赔偿”的原则,可以说这也是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一种谴责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