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设置警示造成损害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0 06:51:15


编辑同志:

  7月12日晚10时左右,我女儿(15岁)从学校骑自行车回来,结果连人带车掉进路边一条1.5米深的沟里,造成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经了解,该沟是某工程公司承建地下管道时所挖,我便找该公司协商解决。他们认为,施工时已在路上设立了一块“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的小木牌,尽到了提醒义务,所以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当天晚上下了一场暴雨,小木牌被风刮倒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该公司赔偿我女儿的医疗费损失吗? 赵某

  赵某读者:

  该工程公司应该赔偿你女儿的医疗费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施工人对因没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工程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该工程公司虽竖立了一个小木牌,白天该小木牌还能起点作用,但是夜间就很难起到警示作用,更不要说已经被风吹倒了。该公司在夜间至少要为工地设置警示灯,且风雨过后应仔细检查,他们没能够尽到这些义务。虽然你女儿受伤与风雨有一定的联系,但更主要的是工程公司设置的警示标志不明显和没有及时检查造成的,所以该工程公司应赔偿你女儿的医疗费损失,如你与他们协商不成,可以以你女儿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侯勇 左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