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审结首起建沼气池引发的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24 17:05:15


建沼气池本来是一种利用能源的好事,但是因疏于管理引发人命案却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1999年10月,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叶坪村的农民钟道女,决定在本村凌角塘建一沼气池,于是聘请本村具有技术合格证的钟卫煜进行施工,约定每立方米工钱40元,沼气点火成功后付钱。沼气于1999年11月即建成上半球,工程也接近完工,经试验,发现池内渗水,故未投入使用。但是钟道女和施工人员钟卫煜也未在沼气池周围设立任何防患措施,只是钟道女在沼气池口上覆盖了一层防止雨水落入的薄膜。2000年2月28日下午1时左右,同村的刘小菊之子钟荣平(1998年3月9日生)在家里盛了饭独自一人出去吃饭,因无人照看掉入钟道女的沼气池内溺水死亡。

  刘小菊认为其儿子的死亡与钟道女和钟卫煜未在沼气池口上加盖水泥盖板有直接的关系,多次与他们协商善后事宜,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失费等。但是钟道女和钟卫煜均认为刘小菊之子的死是因其未尽监护责任所致,至于未加盖板与此事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应由刘小菊自己承担责任。刘小菊在多次向钟道女和钟卫煜索赔无果的情况下,。

,依法向两被告钟道女和钟卫煜送达了开庭传票,钟卫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刘小菊作为死者钟荣平的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对其儿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钟卫煜作为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在沼气池竣工后经验收质量存在问题需进行维修时,未在沼气池边设立明显标志因而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被告钟道女作为沼气池所有人在施工人员离去后,对自己的沼气池未尽管理责任,仅放一薄膜在沼气池口,致使钟荣平掉入池中溺死,因而应负本案主要责任。据此,、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失费14860元的70%计币10402元;被告钟卫煜负责赔偿原告损失14860元的10%计币148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此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建沼气池原本是件好事,可是由于两被告的疏于管理,却导致此案的发生。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在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案告诫广大农民朋友,在农村建沼气池大都建在房前屋后,要特别注意安全,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安全使用沼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