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14 22:43:15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