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受贿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9-08-19 13:56:15


  商业量刑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此可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也就是说,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但是,?

,我国刑法学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在非法收受财物的情况下,。“否定说”则主张,,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可,不需要再附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定要件。

?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本身?

  从我国现行刑法及以前《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来看,,而是包括一切利益。这就表明,我国的立法者也认为,,而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本身,因为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制度。因而,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不管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需要进一步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去限定。

  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符合犯罪客体的理论。,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使那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

  因此,笔者认为,,,而且也顺应了受贿犯罪立法的国际潮流。在修改和完善刑法时,,把它作为量刑情节,既能增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便于司法适用,更有效地发挥刑法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的功能。